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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员工常伟于2018年9月10日入职,任营销部业务经理一职,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于2019年8月收到客户货款1.8万元作为己用。该行为属于职务侵占,不仅违反公司规定、损害公司名誉和利益,且严重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条例。鉴于该员工于2020年9月14日将货款返还公司,经公司研究决定,公司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,对常伟做出开除处理,解除劳动合同。经查,在公司工作期间,常伟兼职多个公司,并私自开设与公司相同性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,严重违反合同法。常伟在工作时给客户造成名誉损失,公司向相关客户道歉。如相关区域内客户给出常伟以亿百的名义造成经济损失,公司将保留追究常伟经济损失的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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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1月20日